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证书号:双阳区国用(2005)第010002169号
权利人:张红梅
权利类型:住宅
土地面积:30㎡
不动产坐落:长春市双阳区华山路西315室
依据文件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梁金宝
2025年11月17日
初审:武丹 复审:张爽 终审:王春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