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证书号:双阳区国用(2012)第011200489号
权利人:陈新宇
权利类型:住宅
土地面积:31㎡
不动产坐落:长春市双阳区天然气新楼1-511
依据文件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张彪
2026年3月2日
初审:武丹 复审:张爽 终审:王春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