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继承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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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权利人 (被继承人/遗赠人) |
不动产 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坐落 |
不动产权证号 |
登记申请人 (继承人/受遗赠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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卢桂莲 |
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所有权 |
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华山路东价格监督局住宅楼双阳区华山路东 |
房屋所有权号:房权证长双权字第0910600094号,土地使用证号:双阳区国用(2009)第011200508号 |
刘禹鑫 |
登记机构: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12月3日